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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

2008-04-07 00:00:00 发布作者:来源:

2002-12-18 公布《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颁布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是顺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1、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统一研制和维护网上录取应用软件,统一颁布信息标准,协调和保证中国教育科研网在录取期间的安全可靠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省(区、市)的网上录取工作,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计算机网上录取分为通过广域网进行的远程录取和通过局域网进行的现场录取两种形式。远程录取是计算机网上录取的发展方向。两种网上录取形式采用同一信息标准,归属同一管理系统。 3、各省级招办要成立网上录取组织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方案,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高等学校要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及网上录取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配备专门的录取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 4、各省级招办负责本省(区、市)录取现场的局域网建设,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有关高校的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现场网上录取的省级招办应在现场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高等学校要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通讯设备,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其他干扰,保证录取期间网络和信息畅通,使用教育部统一的院校端应用软件进行录取及信息传递工作。录取场所应相对封闭,加强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录取期间录取场所要有专人值班。高等学校应对本校参加网上录取的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5、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对考生德智体进行全面衡量的有效依据,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本省(区、市)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各种信息采集准确。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误以及填报志愿不当等原因而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6、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前应与有关高等学校核对由国家下达并经本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各省级招办应对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提出的计划调整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及时予以答复。 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如在录取期间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总量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调整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7、各省级招办应及时向高等学校提供录取学校所在批次的控制分数线、各分数段考生人数、考生志愿分布以及本省(区、市)的招生政策等情况,建立并保持与有关高等学校的通讯联络。 8、各省级招办应及时准确地生成电子提档单,并向有关高校及时传送电子提档单和考生电子档案等信息。在录取过程中,督促高等学校按规定时间阅档和退档,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提交拟退档考生名单和退档理由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下载考生信息,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拟录取和拟退档的考生名单。对拟退档的考生,应详细写明退档理由,并按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与方式按时将退档考生名单及退档理由报有关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应及时进行退档复核工作,备案退档原因。 9、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上载拟录取考生名单。各省级招办应对高等学校提交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及时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各省级招办在高等学校录取结束后应及时打印该校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提交或寄送有关高等学校,以此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 10、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等学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11、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办负责组织整理被录取新生的原始档案,并由各省级招办或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寄送给有关高等学校。 12、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部分,不得擅自公开。 报考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13、由于网络传输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14、本试行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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