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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作者: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特支计划”)是省级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围绕我省追赶超越战略目标和落实“五新”战略任务,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面向全省重点遴选1500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区域发展人才,给予特殊支持。

  第二条 实施“特支计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五)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条 “特支计划”由四个项目构成。分别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区域发展人才。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设立杰出人才、区域发展人才平台,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省委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平台,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设立教学名师平台,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高教工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等共同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平台。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杰出人才。计划支持3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重视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杰出人才。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处于国内前沿领域,在基础学科、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方面有重要发现,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技术创新,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潜力。

  ——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杰出人才。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处于全国学术(创作)前沿,研究(创作)成果有重大学术影响或重大社会影响。 第六条 领军人才。计划支持85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300名左右。申报人应为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省部级以上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医学专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方向应属于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创新性和发展前景。以50周岁以下中青年人才为主。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50名左右。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创办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00名左右。申报者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或主持重大文艺创作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研究成果或创作作品有重要创新和重大影响。

  ——教学名师。计划支持300名左右。申报人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学生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享有较高声望。

  第七条 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450名左右。申报人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7周岁);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8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

  第八条 区域发展人才。计划支持25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申报者为西安城区以外地区(含中央驻陕单位和省属单位)优秀人才,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专业水平处于本地区一流水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以50周岁以下中青年人才为主。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安排部署。人才办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设立平台的部门(以下简称“平台部门”)对所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各项目宏观统筹,省委组织部会同平台部门印发遴选通知,统一部署,分头实施。

  第十条 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平台部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申报推荐并做好形式审查工作,推荐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平台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平台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人才性质特点,实施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当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同行专家评审由平台部门负责,针对申报人类别采取会议、网络通讯评审、面谈、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人才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顾问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接受专家质询,对建议人选和相应经费支持额度建议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平台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相关平台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批准。入选资格名单经人才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印发。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均依托信息平台实施。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杰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实行入选专家负责制,支持其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或重大文艺创作,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

  第十七条 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文艺创作、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给予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学名师50万元-60万元的特殊支持,给予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领域的教学名师20万元-3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教育思想研究、教学方法创新和教学团队建设等。

  第十八条 给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100万元-2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给予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30万元-6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或文艺创作等。

  第十九条 给予区域发展人才30万元-60万元特殊支持,用于课题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文艺创作、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第二十条 积极培养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国际组织和全国性学术组织任职。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重要领域,通过学术交流、定向推荐、专项培训、经费支持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推荐“特支计划”入选专家到国际组织和全国性学术组织任职。

  第二十一条 我省申报国家“万人计划”推荐人选,一般从省“特支计划”入选专家和“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中择优确定。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特支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重点培养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特殊支持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入选专家,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拖延拨付,不得提取管理费用。赋予入选专家经费自主支配权。入选专家经审批在省内转换工作单位,省财政给予的支持经费一并流转。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专家纳入党委联系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特支计划”申报推荐约束机制,避免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错位申报,提高计划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特支计划”入选者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入选专家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在省内单位流动,确需转换工作单位的,应由转入单位商转出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入选专家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退出。

  第二十九条 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对成效显著、作出重要贡献的入选专家,经评估考核给予一定的滚动支持经费。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特支计划”的宏观统筹,健全实施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平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评审工作,并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入选专家特殊支持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专家的具体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平台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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