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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校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2  作者: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提升高端人才储备,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青年学术骨干,构筑良好的人才发展梯队,根据《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着眼于人才基础性培养和战略性开发,提升我省高教系统人才竞争力,采取定期选拔、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模式,选拔和支持一批研发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学术技术人才,为我省实现追赶超越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从2017年开始实施,每年评选一次,通过五年时间,重点支持属于省内领先、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学科专业人才后备力量,为进入国家和省(部)级人才计划打好基础。

  第四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范围为在省内高校全职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的评选原则:

  (一)坚持服务中心。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助推我省产业升级的强大动能,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引导青年人才发挥聪明才智,主动服务我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坚持潜力优先。重点选拔和支持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重点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项目研发、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在工作中表现出较强专业特质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三)坚持择优选拔。在制定标准、选拔程序、确定人选等环节始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能力、潜力和业绩考察为重点,采取高校推荐和竞争性选拔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和推荐青年杰出人才,确保有较强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分类指导。兼顾不同层次高校人才队伍规模和学科、专业特长,统筹规划,同步推进,促进不同层次青年人才协调、均衡发展。

  第六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研究学科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成就及荣誉称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具有较好的学术、专业发展潜力和创新思维,有志于在教学和科研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五)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

  (六)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选拔。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省委高教工委统一安排部署,由省委高教工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各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综合推荐意见并在学校公示后,报省委高教工委;

  (二)专家评审。省委高教工委根据申报人学科专业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等方式,提出初步人选;

  (三)综合评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均衡发展等要求,由省委高教工委审议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四)人选公布。入选优秀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的人员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支持服务

  第九条 “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从资金支持、导师指导、专项培训、政策扶持等方面,为入选的青年人才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资金支持。授予入选人才“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并为其提供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生活资助(视同政府奖金),相关高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

  (二)导师指导。由入选青年人才提出导师人选,报省委高教工委审核通过后,为导师颁发聘书,并组织与入选计划的青年人才进行“一对一”结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导师人选原则上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导师所在高校应按照指导博士研究生同等条件兑现工作量;

  (三)专项培训。以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建设、科学研究方法、形势政策解读等为重点,定期举办面向本计划支持对象的专题培训;

  (四)政策扶持。各高校应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给予入选青年人才适当倾斜。

  第十条 在支持周期内,对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巨大的青年杰出人才,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部)级重点人才项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需与入选青年人才签订相关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需报省委高教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加强对获资助青年人才的跟踪管理和评估考核工作,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按年度将考核结果报省委高教工委。

  第十三条 省委高教工委将按年度适时对各高校“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的资金落实、支持保障、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教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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