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15 12:03:17  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西安科技大学学院党组织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围绕中心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与行政共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五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培养、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等分配事项。

(八)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增强学院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增强合力。

第九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议题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监督、审议等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沟通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四)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党委书记、

院长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不得擅自泄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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