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摘编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13 16:25:48  点击数:

一、教育部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二)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五)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七)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八)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九)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十)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十一)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十二)其它优惠政策。大学生士兵可报考军校,可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可直接提干,可选取士官。

二、陕西省出台的征兵优惠政策

(一)陕西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

(二)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就业,即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政法干警招一批、专武干部招一批、村(社区)干部招一批和其他公益性岗位招一批。

(三)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2.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3.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四)西安市雁塔区对选择从雁塔区辖区高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给以补贴优待金和高学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补助。雁塔区根据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从雁塔区辖区高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发放补贴优待金(本科生每年约39000)以及10000元的高学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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