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各类实验室(中心)和试验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学校、学院(部)设立的教师工作室(科研工作室)、团队工作室、研究生工作室、研究院(所、中心)以及其它科研平台等,凡放置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或具有实验功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相关职能部门、院(部)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实验室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一级职能,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品监督与管理一级职能;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督与管理二级职能,科技处(学科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办公室等)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督与管理二级职能;各学院(部)具体负责其所属各类实验室(含具有实验功能的教授工作室、科研工作室)的日常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三级职能。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齐抓共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稳定安全工作校领导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和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购置、使用、储存、处置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管;加强对实验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的指导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保卫处负责检查和指导全校各类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实验室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品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审批权限)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凡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等建设的具有实验功能的教师工作室(科研工作室)以及购置的实验材料(危化品等),经费归口部门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相关学院(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上报。各职能部门、学院(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建设前期安全论证工作,全面落实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各学院(部)书记、院长(主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学院(部)实验室、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前期安全论证工作并按照安全规范执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完善实验室设置台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实验室危化品和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品及实验废弃物等台账,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为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其职责为:督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实验室管理人员为其所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有实验功能的教师工作室(科研工作室)的负责教师为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落实、执行;负责对实验室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负责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台账管理;负责实验室危险品、易制毒品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第十条实验课任课教师为实验过程安全责任人。负责学生实验第一课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实验过程学生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学生实验操作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范;负责领用实验课需用的实验材料和课后剩余材料的归还。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实验室、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每个功能室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台帐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管理(包括设备、实验材料、试剂药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负责本实验室所开展的实验项目的安全性审核。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所属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各学院购买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应在保卫处备案,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按要求在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等。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涉辐实验室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七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现场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用房门外必须有学校统一制作的包含有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信息牌,固定在门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各学院(部)应根据所属实验室类型及数量,设立1~3名安全管理巡查员,每2周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巡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部、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将巡查结果、整改情况存档备案。
(二)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查封,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整改
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