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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8

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单台套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校内、校外开放共享,鼓励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参与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工程训练中心)、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并积极与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

第六条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归口管理资金所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学院(部)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学院(部)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学院(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施细则。

(二)确保本单位在开放共享范围(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进行开放共享,并对其他具有开放共享功能的仪器设备积极进行共享。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及时发布和更新本单位开放共享的各项信息。如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进行充分论证后,提交学校审批。

(三)提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严格执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费的使用规定,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分配使用机制。

(四)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

(五)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年年底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总结。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课程实验前提下进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开放共享形式包括委托测试和预约用机两种方式,各学院(部)内部师生可采用预约自主用机方式,跨学院(部)和校外用户只能采取委托测试方式。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照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材料消耗、技术服务和人工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依据物价变动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

(三)各相关学院(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本校师生制定优惠标准。

(四)各相关学院(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新增项目和价格调整应向财务处报备,由财务处提交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收费方式:

(一)校内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均应认真、详细、完整地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内部收费转账单》和《西安科技大学报销单》(网上报账系统)。

(二)校外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相关费用转账至学校对公账户,由财务处开具相关发票,严禁各单位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2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5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耗材、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人员培训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新性研究、项目的资助等用途,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并监督其使用。其中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耗材、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支出不超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40%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3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励绩效,不占用相关学院(部)年终绩效额度。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统一入口。平台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信息发布及查询,预约及授权使用,扣费及结算,使用记录,数据统计,成果管理,监督与绩效考评等功能。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新增大型仪器设备须在验收建账时同步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学院(部)应建立仪器设备的持证上机和操作技能定期培训制度,针对学校师生开展仪器设备的实验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培训,满足师生自主使用设备开展实验的需求。仪器设备的独立使用资质,由设备所在的学院(部)培训、考核并审定后发放。取得仪器设备的独立使用资质的师生方可预约自主使用设备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各相关学院(部)及相关人员须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院(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情况、使用机时、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开放服务、人才培养等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实管函〔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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