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教务发[200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材料)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实验顺利进行,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遵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于贵重、稀缺的材料应严格管理,一般材料坚持既要适当集中,又要方便领用的办法加强管理。管理人员要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对材料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等都应由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库手续清楚,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检查,做到物账相符。
第四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轻易调动。
第五条
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物资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注重经济效益。对物资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材料的购置
第六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1.
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或易耗的物质。如各种燃料、试剂、原器件、零配件、部件等。
2.
低值易耗品:指除固定资产和材料以外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器具及劳保用品等。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各院(系、部)实验室每学期编报材料购置计划,报实践教学科汇总审定。使用单位对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所需时间、用途等必须填写清楚。
第八条
采购人员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努力完成采购任务,但不得擅自超越计划采购。如遇计划外或规格有别而又不能解决教学需要的材料,经请示批准后方可采购或自购。
第九条
购回的材料必须及时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要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三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一般不设材料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材料和在用低值易耗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账记载使用情况,每半年清点一次,不用的交回库房,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库房管理工作应认真负责。领用计划内的材料,由制票人填写出库单如数发给,领用计划外临时需要的材料须经院(系、部)主任及实践教学科批准。领取低值工具类物品要求以坏换新。
第十二条
库房对经常变动的材料,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物账相符。盘点后应将结果报制票人及财务处,作为账务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材料,应交回库房。
第十四条
积压、呆滞和废旧材料应改制利用或调剂处理。
第十五条
危险及贵重物品的管理与领用:存放危险及贵重物品的地方,应同时具有两把以上的不同锁具,并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保管其钥匙,要做到安全可靠。领用应根据实验内容的要求,严格限量领取,实验完成后,余量交回,并作好领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